农用拖拉机转两手,签订合同未办手续。某甲于2014年在泸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案涉车辆(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并通过该二手车交易市场代为办理了该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案涉车辆的登记信息为:“机主:某甲,机械类型: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号:AB0813,管理区县:阿坝州汶川县,机身颜色:蓝色”。2016年9月26日,某甲的父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了被告某乙,签订购车协议后,某乙通过某甲向其提供的联系电话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相关人员代为办理了车辆行驶证。某乙所持车辆行驶证上载明:“发证机关:阿坝州汶川县农业局,拖拉机类型: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号码:DOOD2890261”。之后,某乙还为案涉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某甲。2017年6月26日,某乙又将案涉车辆卖给某丙,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无证驾驶“套牌事故车”出车祸,交通肇事获刑后诉至法院求退款。2017年12月7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某丙在驾驶案涉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轮车相会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并导致对方驾驶员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调查事故时发现案涉车辆不仅为套牌车辆且转向系统及第二轴右侧主轮胎缺少存在安全隐患。某丙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现某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某乙退还其全部购车款。
法院判决返还购车款。叙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丙返还购车款3000元,被告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丙返还购车款43800元,驳回原告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案涉车辆系消费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买卖的农用大中型拖拉机,由于此类农用车可以直接用于货物运输,不用办理车辆挂靠经营等手续,对于买受人来说手续比较简单,支出费用也相对较少。目前农用机动车辆的管理也或多或少地存有漏洞,大多二手农用机动车辆的初始登记非本辖区,也给当事人的查询造成了阻碍,但基于办理手续简单、实际经营成本低等便利条件很多消费者依然愿意选择购买农用机动车辆进行使用。由于本案原告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进行核查后才发现该车系套牌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车辆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标的物,故各买卖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该买卖合同自始不成立。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案涉车辆属国家禁止流物,已被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没收。
购买农用机动车辆的消费群体多为农村居民,在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的农用机动车多为非辖区范围登记的车辆,大多数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类似于本案中的“套牌车”后,也怠于对车辆登记信息的核实,就将车辆用于生产经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才知晓车辆的实情,最后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了购车款,但买受人因此遭到的损害得不偿失,本案中原告驾驶的套牌车还存有安全隐患,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原告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酿成两个家庭的惨剧。因此,买卖“二手车”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且买卖双方应主动向车辆登记机关核实车辆信息,买卖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王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