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兑现一起雇员伤害赔偿纠纷案。
2018年12月,原告王某受被告田某雇请在其承包的新马路一号桥工地施工,同年12月27日原告王某在施工桥面扎钢筋时不慎坠桥受伤,造成右股骨上段骨折、右髌骨骨折伴右髌骨关节半脱位等多处部位损伤,王某因此次受伤右膝关节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左足十级伤残。
原告王某认为其为被告田俊生提供劳务时受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进行赔偿,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某遂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76284元。
屏山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法官悉心努力下,除去垫付费用,被告当庭一次性赔付原告王某60000元,王某得到赔付款。
法官结语: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用工单应当秉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受伤的务工人员解决好损害赔偿事宜。(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