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上午9时,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大河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仁和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吴某以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徐某某多次借款共计102000元,双方约定2019年1月1日前还清。原告徐某某分9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转款给被告吴某借款本金合计102000元,被告吴某在借款后归还原告徐某某3.8万元,剩余借款6.4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徐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仁和区法院。
大河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的案件,该判决有效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是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颁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大意义。(胡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