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法院调解首例当事人避开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案件

来源:屏山法院 作者:熊航 发布时间:2021-01-07 10:40:58

1月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快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苏某,于2014年1月15日在新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4月7日生育儿子李某,2017年6月1日生育女儿苏某。原告吴某与被告苏某现分别居住在广东、贵州两省,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二人请假回屏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却被告知因民法典实施后有“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需要二人一个月后再次前往办理。双方考虑工作原因及离婚冷静期等待较长,遂诉至本院。

屏山法院收到诉状后,鉴于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和婚后财产分割无任何异议,随即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转快审团队调解结案。此案系我县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当事人避开离婚冷静期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案件。

法官提醒:离婚冷静期是为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而设立的制度。尽管该制度未嵌入诉讼离婚程序,但仍要善意提醒婚姻双方: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熊航)


责任编辑:王菡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