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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彭乃松 发布时间:2021-01-07 09:40:18

1月4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敲响了适用《民法典》案件的“第一锤”,依法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叙州区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03年原蒋某、被告刘某在浙江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将与他人所生子女带到被告家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双方前往成都务工,同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到外地务工,2009年返回家中,次年原、被告一同前往成都务工,双方偶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原告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蒋某与刘某离婚。此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维持分居关系至今。

2021年1月4日,原告蒋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双方之间有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调解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了夫妻感情,但婚后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并偶尔分居,使得原、被告心理上产生隔阂。原告于2012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并维持分居关系至今。原、被告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法制史上重要的一座里程碑。为更好的弘扬家庭美德,《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纂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该编的立法,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纳入法典,完善家庭养老育幼功能,鼓励长久婚姻。该判决有效维护了民众婚姻家庭权益、增强了民众婚姻家庭建设能力,为民众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指引。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彭乃松)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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