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该案是该院第一起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案件,敲响了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该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系在工地上认识,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8.8万,因被告逾期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期间,认真研究案情,为更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充分适用了《民法典》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使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最终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其证据认为对借款期间的利息应进行分段计算,在借款发生之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该案的审理为较好的宣传《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