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9:00,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龙市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内江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日,被告谭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陆万元正,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每月30日付利息,此据,借款人潭某某,2015年8月2日。”原告于当日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出借了60000元,被告在借款后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日,此后,被告未再付息还本。
【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利息应以2020年8月20日为结点分段计算,最终判决被告谭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重要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该案系全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的案件。该判决有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陈星吉 顾 勋 钟 艳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