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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来源:资中县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9 15:50:41

  2019年12月31日,资中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黄某彬、黄某轩、曾某林、魏某四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彬为索取非法债务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轩、魏某、曾某林与曾某进(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拘禁、滋扰、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通过逼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彬为首,黄某轩、魏某、曾某林和曾某进等为成员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被害人谢某向黄某彬借钱,黄某彬按照月息10%计算利息,并扣除头期利息。谢某先后多次在黄某彬处借款共计10万元。但自2016年起,黄某彬、黄某轩、魏某、曾某林等人多次采取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虚构其他债务等手段,逐步逼迫谢某将借款金额累加到40万元,并制造银行流水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谢某偿还借款40万本金及利息的裁判文书。

  2013年11月,被害人江某向黄某彬借款4万元,沈某某担保,月息12%,黄某彬扣除头期利息,江某实际借款3.52万元。借款后,江某支付大半年利息共计3万元。2016322日晚上,黄某彬、黄某轩采用威胁等手段,逼迫江某承担收债产生的费用10.7万元。后黄某彬、黄某轩、曾某进以沈某某为江某之前4万元借款担保人为由,逼迫沈某某在黄某彬等人强迫江某所写的10.7万元借条上签字担保,并采取威胁要找沈某某儿子闹事、不准沈某某离开等方式,逼迫沈某某另行写下8万元借条才放其离开。

  2011年和2012年,被害人叶某某因做工程经济紧张,先后多次向黄某彬借款合计30万元,按照月息12%计算。2013年初,黄某彬带人找到叶某某收债,以本金加利息进行利滚利的方式,逼迫叶某某写下了100万元的借条。20133月至201410月期间,黄某彬以叶某某借款100万元为由,安排、组织魏某和曾某进等人,多次到叶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泼开水、阻工、打砸工地设施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逼迫叶某某先后支付给黄某彬等人共计8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黄某轩、魏某、曾某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黄某彬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黄某轩、魏某、曾某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彬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黄某彬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资中县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资中县法院)

责任编辑: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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