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徐婷婷法官受理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深,难化解。
(当事人和解现场)
2005年7月3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被告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价款为3,000元。该协议得到了内江市中区交通乡红星村第三农村合作社以及该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价款,被告未开具收条,但是交付了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后原告一家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至今。2017年,因被告听闻案涉房屋修建高铁会被拆迁,以该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其父亲的名字为由要求原告腾退案涉房屋。
承办法官徐婷婷在第一次开庭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在庭后走访案涉房屋所在地村民、村委了解当年案涉房屋买卖的情况。虽然在走访了解到原告在事实上是购买了被告的房屋,但是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给付了房款,在法律事实认定上存在困难。综合案件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案涉房屋拆迁在即,该案应该尽快处理,早日化解矛盾,如果无法案结事了,那么案涉房屋在拆迁后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就更激化和复杂。故承办法官徐婷婷数十次给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打电话了解双方的诉求,最终,原被告在徐法官的调解下化解了矛盾,原告同意另行支付被告一万余钱解决此事。(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