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经过再次开庭审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市中区“断卡”行动第一案、全市“断卡”行动涉恶犯罪第一案,即刘某鹏等5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鹏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判处马某强等4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一审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鹏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先后实施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寻衅滋事,盗窃,吸食、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鹏为首,马某强、周某伺、梁某、林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鹏在乐山市市中区,通过赖某等人主动提供或介绍他人的方式,以每套银行卡(含U盾、密码、身份证信息、电话卡,俗称四件套)500元至800元的价格,收买了70余人的银行卡共计194套,再以每套900元至13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国内及菲律宾、柬埔寨的上家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资金走账。被告人梁某、林某等组织成员在被告人刘某鹏的安排下,收买银行卡多套,并通过协助修改银行卡密码、协助卡主办理银行卡业务的方式,办理了郭某等5人的多张银行卡业务,使上述银行卡足以满足交易条件。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鹏以被害人张某菱等人不听安排为由,指使组织成员将张某菱等人骗至乐山市市中区大道小区一日租房内,并与组织成员对张某菱等人实施殴打拘禁,最终逼迫被害人转账3000元后,才放其离开。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鹏在收售信用卡期间,在查询到已卖出的银行卡内余额增加后,多次安排其组织成员、银行卡卡主挂失补卡后盗取卡内资金,共计380126.4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鹏等人以被害人刘某迪不听安排为由,将其带至市中区徐家小区出租房内实施殴打并拘禁,最终逼迫被害人转账2500元后,才放其离开。在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期间,被告人刘某鹏还提供冰毒,与组织其他成员在出租房内共同吸食。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刘旭鹏在乐山市市中区多次向6名吸毒人员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毒资。
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鹏等5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罪名的构成要件及数罪并罚的认定条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