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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 严惩黑恶犯罪

来源:彭山区法院 作者:余若薇 李智林 发布时间:2020-12-24 21:27:46

今(24)日,本网从彭山区法院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彭山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截至目前,共审结恶势力案件4件74人,判处五年以上重刑19人,重刑率达26%。其中周敬等15人恶势力团伙案获评2018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和2019年度全省法院首届十佳裁判文书,祝波等11人恶势力团伙案获评2019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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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指出,该院把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亲自分管扫黑除恶审判工作,专司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与指导。并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督导组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逐项进行检查、改正。

同时,突出精准施策,打赢执法办案攻坚战。对涉恶案件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的,区法院组成审理小组,注重严把案件质量关,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认证、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探讨,确保案件审理正确方向。加强对涉恶案件的审判节点把控,实施挂图作战、精细推进,大幅缩短审判周期。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赵岸雄等27人寻衅滋事等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在二个月内审理终结,依法判处赵岸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沉重打击了该长期盘踞在彭山城区、锦江乡一带为非作歹的恶势力团伙。与此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在审理祝波等11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过程中,合议庭充分释法说理,11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该案一审判决后,11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无一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该院紧扣省、市法院“标本兼治”要求,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确保除恶务尽。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案件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有无漏罪漏犯、有无“保护伞”、非法收入处置是否适当等问题予以检查,摸排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挖“保护伞”,向区扫黑办移送涉恶犯罪线索及保护伞或渎职线索共计34条,其中4条已成案。强化“打财断血”机制,准确把握涉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情形,明确追缴、没收财产范围及证据标准,实现分类甄别、准确判罚,刑庭与执行局实行快审快判快执精准对接,确保“黑财清底”消除黑恶势力再犯经济能力。迄今,已执行到位追缴、没收违法所得、财产刑、责令退赔数额共计30.4万元。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彭山区法院始终保持宣传的强大攻势,做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阵地,发布扫黑除恶政策、法律和审判动态,做到案例报道与以案说法相结合,全方位展示扫黑除恶的成效。周敬等1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通过新闻通气会、庭审直播、制作专题节目等方式,依法公开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展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以任飞宇为首的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花溪镇一带称王称霸,在审理此案时,邀请了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和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庭审,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实时直播,有30余万名网友在线观看庭审,法治日报、四川日报、眉山电视台等20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该院相关领导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强化“打财断血”,确保“黑财清底”;进一步聚焦“长效常治”,推动建章立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深度参与综合治理,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关键性成果和决胜性胜利,守护一方社会和谐,为平安彭山贡献力量。

 

案例1:周敬等恶势力团伙案

自2015年起,以周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为核心区域,多次采用开车围堵当地砂石厂大门索要财物;接受他人有偿委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追债;使用暴力威胁、毁坏财物强行入干股等方式非法敛财。截至2016年,该团伙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宗、寻衅滋事犯罪2宗、非法拘禁犯罪2宗。在此过程中,团伙部门成员还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我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敲诈勒索在、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周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2000元;对吴某某等其他被告分别判处尤其徒刑9年至7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不服,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周某恶势力团伙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严惩首要份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这不仅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决心,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助推扫黑除恶斗争不断深入、不断取得实效。

案例2:赵岸雄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2年以来,被告人赵岸雄先后与赵国(已死亡)、刘献忠(已死亡)、刘忠明、徐伟、李中刚等人纠集在一起,在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彭山城区故意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赵岸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对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为确保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把握法律界限,正确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对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既使犯罪分子快速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让犯罪分子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余若薇 李智林)

责任编辑:王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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