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同村的聂某某和王某某合伙经营挖掘机,同年双方签订转让协议,聂某某以190000元的价格将其享有的挖掘机份额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迟迟未将剩余拖欠款113000元交付给聂某某。聂某某多次催收未果后,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在诉讼阶段,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三次偿还剩余款项,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则需承担相应违约金。后因王某某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聂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问题、释法明理,始终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王某某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聂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案件,执行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劝导沟通,以远亲不如近邻,乡里乡亲之间更要和睦相处、相互帮助为突破口,耐心沟通、细心劝导,并再次告知王某某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某按规定时间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这起多年案件得以执结完毕。
每个案件执行完毕不仅是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结果,更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公平正义的体现,法院人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底线、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确保每一个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先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