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陈某某向田某某借款30000元,因陈某某未返还借款本息,田某某向筠连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判决,对田某某提出的要求肖某某、陈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3日,田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筠连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陈某某、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陈某某既未履行判决,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陈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一次性付清了自己名下的奥迪牌车辆贷款,并于6月9日将该车辆转移过户至其女儿肖某名下,拒不将车辆移交法院,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少数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甚至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次案件公开宣判,对有效打击拒执,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司法权威,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古静 朱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