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余某、罗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叙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自建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28000元,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付清。但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今,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叙永法院。
立案受理后,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罗某支付原告余某现金8万元,于2019年12月13日前支付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尚有30000元未支付原告,原告余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原告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进行冻结,但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较少,被执行人也一直抱着侥幸心理,企图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导致此案执行陷入僵局。为了确保案件能够正常执结,执行法官从多方入手,了解到被执行人是两河镇太平山村人,而太平山村第一书记正好也是本院派驻的,执行法官立即联合太平山村第一书记,来到被执行人家中,通过亲戚朋友的劝告、执行法官的讲解、第一书记的沟通,多方提醒和劝说,最终被执行人罗某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谢杨 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