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泸定县某单位,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的罚款决定。
关于甘孜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泸定县某协助执行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3828873.34元,该协助执行单位在未通知康定法院的情况下,将该院已经裁定冻结的款项3828873.34元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复建工程承建方四川某建设公司。后康定法院责令其追回,该协助执行单位在期限内未能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明确表示该款项无法追回。针对此情况,经合议认为,该单位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但该单位拒不执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将该款项支付给案外人,且未能在期限内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得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康定法院向该单位作出30万元罚款决定,以示惩罚和威慑。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了该单位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惩戒失信,人人有责。破解执行难,不能单靠法院“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支持、协助、配合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对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拒不执行、消极执行的行为予以惩戒,为解决执行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