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康定市法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首例罚款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饶艳 发布时间:2020-12-11 22:41:53

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泸定县某单位,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的罚款决定。

关于甘孜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泸定县某协助执行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3828873.34元,该协助执行单位在未通知康定法院的情况下,将该院已经裁定冻结的款项3828873.34元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复建工程承建方四川某建设公司。后康定法院责令其追回,该协助执行单位在期限内未能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明确表示该款项无法追回。针对此情况,经合议认为,该单位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但该单位拒不执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将该款项支付给案外人,且未能在期限内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得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康定法院向该单位作出30万元罚款决定,以示惩罚和威慑。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了该单位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惩戒失信,人人有责。破解执行难,不能单靠法院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支持、协助、配合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对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拒不执行、消极执行的行为予以惩戒,为解决执行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饶艳)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