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成功调解了3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该3案的成功调解处理得到了各方当事人、基层组织及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2020年11月,盐边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三案。原告要求三被告各支付承包费5至7万不等。法院向三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三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征地赔偿款2至3万元,并分别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矛盾进一步升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周某某从集体处流转荒山280亩。2002年1月5日,周某某分别与郭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0年及各方的权利义务,2014年12月1日,周某某分别与郭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签订了《芒果种植协议》,约定承包单价为13元/株/年,合同期为3年,各方一直履行合同无异议。2019年6月,因电力公司建设铁塔,占用周某某流转的土地,给三被告承包的果树造成一定的损失,电力公司给予了一定补偿,原、被告间因补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郭某某、苏某某、高某某未支付周某某2019-2020年度芒果承包费,由此,各方发生争议。
盐边法院受理该三案后,在送达诉状等文书时向原被告了解了案件情况,在三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时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庭审时双方矛盾升级,未达成一致协议。休庭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本院一人民陪审员系当事人所在村原书记,于是邀请他共同参与此案调解。在法官的组织下,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并重新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该三案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了解诉求,对症下药。不论是本诉原告还是反诉原告,均同意继续履行芒果《承包合同》,也同意支付芒果承包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力公司的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于是承办法官抓住焦点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二是释明“情”“理”“法”。各方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条文不理解,诉讼能力有限,对立情绪较大,法院组织调解时他们均认为自己有理,尽最大可能争取利益。办案法官从“情”和“理”的角度给双方做工作,从双方合作多年的“情”入手,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法”的角度入手,向双方阐明本案实际情况,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判决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等,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让当事人知晓相关的法律后果,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三是充分利用资源。在承办法官了解到本院人民陪审员系当事人所在村原书记后,邀请其参与调解,当事人更加配合调解工作。(罗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