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筠连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余某与其妻子罗某(另处)明知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禁止在筠连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开展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仍然于2020年4月15日晚,在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3组“两岔河”内,使用手撒网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余某用于作案的手撒网1副、笆篓1个、电筒1个及作案所得的“小黄鱼”“石嘎子”“白条子”“钢鳅”414条,共计重5.36斤。经筠连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上述涉案网具抛网(手撒网)为单层网,网目大小均为2厘米,属于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购买价值2572元鱼苗投放到河内恢复生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