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国家宪法宣传周,为进一步加强禁毒教育,震慑毒品犯罪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发布一批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内江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145件362人,362名被告人受到法律惩罚,其中判处十五年以上至死刑28人,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18人,七年以上不满十年36人,三年以上不满五年22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96人。
内江两级法院在依法审理毒品案件时,坚持对毒品源头性犯罪以及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与此同时,坚持刑事打击与经济打击双管齐下,依法追缴涉毒资产、依法判处财产刑,对10人依法没收财产,322人依法处以罚金,以实现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的效果。
一、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莽春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莽春、赵云在某地高速服务区接取了他人送来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联系董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员接取毒品,董某随即通知了被告人陈杰、叶平、林凡前去接取。当天8时许,被告人莽春、赵云驾车携带接取的毒品到达约定的资阳市雁江区某路口等候交接。被告人叶平驾车到该地点附近观察周围情况,被告人陈杰、林凡驾车到该地点与被告人莽春、赵云完成毒品的交接。之后,被告人陈杰、林凡驾车携带接取的毒品,被告人叶平亦驾车从资阳市前往资中县,途经资阳市雁江区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车尾箱内编织袋中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二十袋,经称量,共净重19980.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9%、75.8%、76.4%、76.1%、75.8%、76.2%。同日,被告人莽春、赵云在资阳市雁江区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莽春、赵云明知是毒品且用于贩卖,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杰、叶平、林凡明知董某将毒品用于贩卖,仍受董某安排将毒品从资阳市运输至资中县,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莽春和赵云的共同犯罪中,莽春联系毒源,指定运输路线,安排赵云购买犯罪工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赵云受莽春的邀约和安排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赵云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叶平、林凡受董某的指使和安排,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叶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毒品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杰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莽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莽春纠集多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特别严重,虽系初犯,但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审依法对莽春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死刑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既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立场,也极大的震慑了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以“化整为零”方式实施贩毒行为,按总量累计计算刑期——黄林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林先后多次在重庆、内江等地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0余克。2019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荣昌区某地将前来交易毒品的黄林抓获,并现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8包,净重共计177.64克。经鉴定,查获的177.6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4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毒品犯罪惩罚打击力度,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过去的大宗贩毒活动“化整为零”,分为若干小包分批分次实施贩毒行为。由于此类毒品交易小包微量、便于携带、交易迅速,使此类犯罪方式不易引起注意和怀疑,这类犯罪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环节,是毒品向社会扩散最直接的方式,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大宗贩毒犯罪。人民法院对黄林“零包贩毒”行为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同时,依法严惩“零包贩毒”,这对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活动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接受微信指令代取毒品包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蔡阿军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蔡阿军通过微信认识他人,受其邀约至昆明,在其安排下取得一张手机电话卡后,于4月29日购买了昆明到重庆的车票至隆昌。5月4日,被告人蔡阿军为获得他人许诺的2500元报酬,接受指派,按照微信指令,前往隆昌市某快递营业部,代收件人接收包裹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在该代收的包裹内查获三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1908.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3.61%,14.17%,14.25%。蔡阿军被挡获后,配合公安机关,继续联系,进行后续交接,将受张某某安排前来的吕某、杨某某二人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阿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代他人接收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1908.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大。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阿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蔡阿军犯运输毒品罪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在案证据证明蔡阿军系他人安排代取包裹,现有证据不能够充分证实安排蔡阿军之人与蔡阿军具有共同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应认定蔡阿军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蔡阿军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具有立功意愿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阿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扣押在案的毒品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物流行业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物流”模式成为毒品贩运主渠道。本案中蔡阿军受利益诱惑,通过微信认识贩毒人员,并通过微信联络,在对方安排下代收装有毒品的包裹。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不合理的高额报酬及蔡阿军明知受人指使所代取包裹系违禁品仍代收,且其已经完成包裹收取,并已实际持有的事实,足以认定蔡阿军对上述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持有故意,故蔡阿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通过“互联网+物流”模式雇佣他人通过快递渠道进行的毒品贩运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广泛性,大大加快毒品流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对蔡阿军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
四、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沈某、许某等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2016 年8月左右,被告人沈某、许某以贩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合伙非法生产制毒物品,2017年11月,沈某邀约被告人任某某加入合伙生产。三人先后安排被告人雷某某等七人协助筹备生产并寻找制毒物品买家。截止2018年4 月12 日,沈某等人在化工厂内已安装调试好生产设备,并投入原料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次日因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而未生产出制毒物品。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生产制毒物品的13种原料,根据当场查获的制毒物品原料数量和生产流程图计算,现场查获的原料一共至少可以生产出1 591千克制毒原料。
【裁判结果】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任某某、许某以贩卖制毒物品为目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七人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据此,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经常居住地对此类制毒物品都比较熟悉,这也与沈某、许某在案发前签署的《告诫书》、《专项治理告知书》相符,许某对制毒物品应有较深的认知。许某等人均供述,许某管理仓库和物品时,安排刘某某和孙某某对仓库原料用A、B、C等字母进行了标注,沈某供述标注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因此许某关于其不明知制造的是制毒物品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制毒物品违法范围问题较为突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制造制毒物品的案例。被告人所生产的制毒物品是合成毒品的重要原料,属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随着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制造毒品,而是非法制造制毒原料后用以非法贩卖,企图隐瞒真相,逃避打击。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认定,依法准确认定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罪、刑、则”一致。与此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在毒品犯罪面前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犯险,要切实加强自身拒毒、识毒、防毒能力。
五、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郭城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唐某某(已判)安排郭某某(已判)联系蔡某某(已判)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三人商议好之后;与被告人郭城等人共同在蔡某某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侦查人员将郭某某、蔡某某抓获,在制毒现场查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7990克、尚在结晶的固液混合状甲基苯丙胺17094克。经鉴定,晶体状甲基苯丙胺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75.83%以上,液态状甲基苯丙胺混合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9.71%,胶状晶体甲基苯丙胺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70.83%以上。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郭城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城伙同唐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25084克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郭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郭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城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郭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本案中郭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对郭城判处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时,切实把握好“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对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刘晓瑜 唐强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