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月17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川1521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某、宜宾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267657.11元,扣除被告谢某某已垫付的23000元,还应赔偿244657.11元。案件生效后,谢某某、宜宾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4657.11元,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宜宾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5649元,本院立即对该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成功将该笔款项扣划到本院银行账户,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来办理了领款手续。同时,本院干警驱车到宜宾市叙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房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某某与妻子毕某某在柏溪镇某小区共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76.52㎡,本院立即对该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在对该套房产处置过程中发现,该套住房为谢某某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为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属按揭的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24万元,并且被执行人谢某某家中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养,如果强行依法处置该房屋,扣除银行的抵押贷款和属于谢某某妻子毕某某的一半财产,剩余金额偏低,并且极有可能新增社会不稳定因素。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情况也非常特殊,王某某在为被执行人提供劳务时受伤,造成右眼球破裂,行右侧眼球摘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
执行法官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座谈、协商,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宜宾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依法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多方面威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首期赔偿款现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叙州区法院承办法官在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某可供执行财产过程中,秉持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一方面充分考虑到可供执行的抵押房产系谢某某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家中尚有老、小与其共同生活,且强制拍卖后抵押财产已无多少剩余价值。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考虑到申请人因伤致残,确需后续治疗费用。针对于此,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座谈、协商,耐心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住了唯一住房,减轻了对其一家生产生活的影响,申请人亦如期得到首期赔偿款。 (范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