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袁某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小河口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滚钩锚鱼,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二人用于捕鱼的滚钩等渔具和渔获物草鱼3.5千克。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共同承担在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水域增殖放流鲫鱼、鲤鱼、草鱼各10000尾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对作案工具滚钩、舀子(抄网)、钩杆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袁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3.5公斤,属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二被告人捕捞的水产品是单一的草鱼一条,亦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真诚悔罪,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
友情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天然水域捕鱼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也会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李绍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