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转移财产,获刑十个月
聂某诉杨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富顺法院依聂某申请保全扣押了杨某所有的采沙船一艘,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和不影响杨某生产经营的目的,指定被保全人杨某继续保管使用采沙船,并告知未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处分。
该案的生效判决确定,杨某应向聂某退返50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杨某擅自将被保全的采沙船出卖给案外人,并约定由购买人将购船款汇款给杨某配偶的方式规避执行。卖船后,杨某的责任财产消失,严重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聂某的利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已经涉嫌构成拒执犯罪。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经过合议庭评议并提请院长批准,该案被移送富顺县公安局立案调查。2020年6月2日,杨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县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后经开庭审理,富顺法院认为,杨某在人民法院已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杨某非法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期间拒不执行,获刑二年三个月
罗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罗某应连带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60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未予履行。后李某向富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罗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也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期间将其所有的变压器以1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案外人。富顺法院调查发现后,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法作出裁定要求罗某将变压器部分出卖款用于偿还申请人李某的欠款,协议达成后,罗某消失不见。
2018年6月15日,富顺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县公安机关,后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查明,罗某曾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富顺法院认为罗某拒不申报财产,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曾被判处缓刑,系累犯,最终罗某构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据了解,自开展“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以来,富顺法院严格贯彻省高院行动要求,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拒执打击力度。2020年以来,已经移送追究拒执案3件,依法追究拒执被执行人刑事责任3人,其中两人被判实刑,一人缓刑。
富顺法院下一步将持续保持对拒执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六稳六保”执行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让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落到实处,努力提高胜诉当事人的获得感、满足感。(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