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朱某、屏山县某镇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7年8月15日,屏山县某镇村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租用被告朱某等人车辆去峨眉山市考察学习。被告朱某因有事,于是被告张某找到朱某表示自己想去,后被告屏山县某镇村委员会租用被告张某的车辆去峨眉山市考察学习。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于2017年8月15日13时50分沿国道213线由犍为县往沐川县方向行驶至国道213线1242KM+500M时, 该车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对向驶来的由刘某驾驶的川L729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415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案外人朱其等5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于事故当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并于2019年9月6日出院,共住院22天。2017年8月22日,犍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2017-155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乘车人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9月4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9月5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1、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34%,评定为十级伤残。2、黄某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圆。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利,遂诉至屏山法院。
屏山法院立案后,及时与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朱某、屏山县某镇村委员会沟通协调,通过开庭审理明确当事人责任后,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针对被告张某系建卡贫困户,依法对被告张某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45元进行减免。(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