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借用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饶某归还原告车辆。
2018年6月6日,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单位职工被告饶某签订《借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无偿出借给被告饶某,用于被告到外省购买原材料。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从外省购买原材料返回后未将车辆归还原告,并且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从此原告无法联系被告饶某。
屏山法院立案后,及时与被告饶某联系。饶某辩称与原告有劳动人事争议,待问题解决后才同意将车辆归还原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将小型轿车无偿出借给被告饶某,用于被告购买原材料时使用。被告购买原材料返回后应将车辆立即归还原告。法院判令被告饶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