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害人害己。2019年12月31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该案系眉山市首起“套路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成立“华达车贷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为由,通过肆意认定提前还款或续贷为违约行为,拒不退还预扣费用,并大幅提升续贷利息,肆意收取20%的违约金和每日8‰的滞纳金。在被害人未及时还款或支付续贷利息时,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讨债,或采取敲诈勒索、诈骗等手段转卖抵押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张某某等8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刘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刘某1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以肆意认定的违约行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徐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林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仁寿县人民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耿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