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辖的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35万余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向他人非法兑换本外币,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1.4亿余元。2010年至2016年,陈某某向有本外币需求的吴某(另案处理)非法进行人民币与港币、美元的兑换交易行为。陈某某与吴某及吴某安排的吴某某、曾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交易金额达4145.7万余元。2011年至2016年,陈某某向有外币需求的黄某某非法进行人民币与美元等外币的兑换交易行为,交易金额达9947.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主动退赃352429.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赃款,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