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四川屏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为免除其子在园幼儿的保教费用,被告人宋某通过“淘宝网”找到他人伪造了刻有“屏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字样的印章一枚并二次在《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上使用,获得资助款1100元。经鉴定,宋某某使用的印影非原屏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现更名为屏山县扶贫开发局)印章所盖印。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据宋某自首、退缴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李晓红 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