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县人民医院病房,拜访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申请人,为其办理了执行和解协议手续,案款将随后打在申请人账号。
2020年4月10日,张某驾车将张某财刮伤,交警认定张某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财213626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做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工作,敦促其积极履行,并通过电话方式与申请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在12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21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案件受理费2438元、执行费3104元由申请人承担。
因申请人在县人民医院病房接受治疗中,执行法官到医院为申请人办理了有关执行手续,抓紧时间,保障案款及时到申请人手中,确保伤者得到医治。(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