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是屏山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吗?我是被执行人张某,我已经把赔偿款凑齐了带到法院了”。12月30日,一大早,四川屏山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被执行人张某电话。
2018年8月9日,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段无标识施工路段时发生车祸,施工路段为张某承包。事后,屏山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该纠纷诉讼到法院。
2019年6月10日,屏山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105174.03元。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及时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张某表示现阶段无能力履行,但一定会想办法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12月30日一早,被执行人张某将赔偿款本金及利息125000带到了法院,在法院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将赔偿款交付给了申请人杨某。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黄相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