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彭山法院执行一起强制腾退案件

来源:彭山区法院 作者:陈平 发布时间:2020-10-22 17:39:17

“谢谢人民法院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真的是太感谢了!”近日,申请人毛华(化名)激动地说。

图片1.png  

2009年,住在彭山区锦江镇武陵村的毛华与邻居黄德(化名)因一处院坝的归属权发生纠纷,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抓扯, 2019年10月,毛华一纸诉状将黄德和第三人刘廷(化名)告上法庭,要求黄德归还位于双方房屋中间的10㎡院坝。

经彭山法院调查,毛华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包括了争议院坝的面积的,而作为上任房主的刘廷,曾在位于两家房子的中间属于毛华的院坝挖掘水井一口,供自身及周围居民共同使用;后刘廷将自己的房屋和水井一起出售给黄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廷在空坝内挖掘水井是事实,但不能因其挖掘水井供周围群众生活用水数年,其空坝就转化为刘廷的土地。水井共同使用,并不代表其土地使用权由周围居民共同共有,故判决黄德将争议的10㎡院坝退还给原告毛华。

因不服一审判决,黄德上诉至眉山中院,经中院审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黄德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毛华遂至彭山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图片2.png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黄德沟通,其依然拒绝归还院坝。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彭山法院决定强制腾退。10月16日下午,执行局副局长宋文率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法警等前往案涉地进行强制腾退。执行干警中午12点到达毛华家中,察看需要腾退的空地后,现场向被执行人黄德释法明理,黄德不同意腾退,称还有纠纷没有解决。执行法官多番释法和沟通:有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法律威严面前,黄德表示愿意配合,且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现场支付了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并在执行团队的帮助下将院坝清理干净交付给申请人。(陈平)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