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人民法院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真的是太感谢了!”近日,申请人毛华(化名)激动地说。
2009年,住在彭山区锦江镇武陵村的毛华与邻居黄德(化名)因一处院坝的归属权发生纠纷,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抓扯, 2019年10月,毛华一纸诉状将黄德和第三人刘廷(化名)告上法庭,要求黄德归还位于双方房屋中间的10㎡院坝。
经彭山法院调查,毛华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包括了争议院坝的面积的,而作为上任房主的刘廷,曾在位于两家房子的中间属于毛华的院坝挖掘水井一口,供自身及周围居民共同使用;后刘廷将自己的房屋和水井一起出售给黄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廷在空坝内挖掘水井是事实,但不能因其挖掘水井供周围群众生活用水数年,其空坝就转化为刘廷的土地。水井共同使用,并不代表其土地使用权由周围居民共同共有,故判决黄德将争议的10㎡院坝退还给原告毛华。
因不服一审判决,黄德上诉至眉山中院,经中院审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黄德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毛华遂至彭山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黄德沟通,其依然拒绝归还院坝。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彭山法院决定强制腾退。10月16日下午,执行局副局长宋文率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法警等前往案涉地进行强制腾退。执行干警中午12点到达毛华家中,察看需要腾退的空地后,现场向被执行人黄德释法明理,黄德不同意腾退,称还有纠纷没有解决。执行法官多番释法和沟通:有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法律威严面前,黄德表示愿意配合,且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现场支付了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并在执行团队的帮助下将院坝清理干净交付给申请人。(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