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代寺法庭在骑龙镇金盘村村民李某的院坝,以八仙桌为审判台,院坝为法庭,公开审理了黄某申请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经李某的丈夫黄某申请,富顺法院委托四川正泰精神医学鉴定所对李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果为李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的特殊情况,决定将庭审搬到李某家院坝进行。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黄某1为其监护人。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叮嘱黄某1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保障好李某的合法权益。
富顺法院坚持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精神,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坚持巡回审判,将庭审搬到院坝,让群众少跑路,努力为群众解决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不仅使基层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强化了辖区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成效。(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