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务工程款一百余万,二审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被告王某斌借用原南充某建司(现变更为四川黄某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被告新某丰分公司开发的叙永县某小区共10栋楼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并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原南充某建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利润。被告王某斌取得前述工程后,将其中6栋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四川省某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后因拖欠工程劳务费双方产生纠纷,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后,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黄某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四川省某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811201.94元工程款利息从2014年12月6日起算,188798.06元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遂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查控无所获,寻人未果案中止。本案进入执行后,叙永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黄某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相关财产进行了传统调查,但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且被执行人之一王某斌下落不明,导致案件进入中止阶段。
律师调查令在行,民营企业得保障。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推动和引导保护民 营企 业的合法权 益,使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充分保障,叙永法院执行干警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律师,探索使用了《律师调查令》。 通过调查令使用大数据平台、天眼查、同类案件同一被执行人的检索和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司财务信息等关联信息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后法院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还有工程款未领取,遂向第三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最终该案130余万元的执行款得以顺利执行。此案的执结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了民营企业的经营困难,更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一次集中体现。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人送来了锦旗、感谢信,向叙永法院执行局及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与真诚的致敬。
调查令下作用显,多方合力助执行。破解执行难光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为充分发挥律师及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叙永法院探索《律师调查令》的运用,搭建了律师参与综合治理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平台,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拓宽了调查渠道,缓减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有力帮助执行法官全方位调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同时,《律师调查令》在执行阶段的使用,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攻坚执行难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切实提高申请执行人举证能力,而且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使用,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下一步工作中,叙永法院将在认真总结前期经验、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基础上,在执行阶段全面推行使用,为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再添新助力。
(雷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