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法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冻结银行卡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义务。
2017年,周某某向张某某借款32000元,并为其垫付购买玉米价款465元,合计32465元,并向张某某申出具借条,约定当年8月底付清。到期后周某某没有按期支付欠款,且张某某也联系不上周某某,张某某遂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庭审中,二人均同意张某某2017年10月从案外人李某某处领取的周某某20000元工钱抵作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经法院判决,周某某仍应偿还张某某借款12465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再次失信,无奈之下,张某某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某某财产进行查询,但通过查控,周某某银行卡仅有少量存款,根本不够偿还欠款,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周某某未果,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周某某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财产限制消费措施,将其银行卡进行冻结,依法终结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执行法官却接到了周某某的电话,电话中,周某某告诉执行法官他要履行还款义务,因为银行卡被冻结,他的小孩要读书用钱不方便,希望履行了法院能把他的银行卡解冻了,电话中,执行法官也再次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释法明理,并告知其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限制消费可能对其生活造成的不便,周某某显得更为焦急,马上询问执行法官其要如何履行并表示马上就要履行。当日,周某某便将全部案款打入案款专户,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在此,执行法官提醒还未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文书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在出行等各方面受到限制,舒适生活空间将最大限度的被压缩。
(王于鉴 牟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