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内江市市中区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等四人恶势力集团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抢劫一案,对首犯刘某以组织卖淫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追缴该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所得五千零五十元,对诈骗、抢劫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刘某先后纠集郑某、刘某、雷某、游某刚(另处)等人,以提供毒品为诱饵,引诱张某某(未成年人)、高某某(未成年人)、向某某等人形成卖淫犯罪集团,采取由刘某在网络平台接单、制定“服务套餐”,用毒品进行控制的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安排郑某、刘某、雷某等人与卖淫女“搭档”,由郑某、刘某、雷某等人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并收取“车费”“保证金”等,先后在四川省、重庆市多次实施组织卖淫、诈骗、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一个威胁社会稳定、扰乱重庆市和四川省内江市社会管理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查明,雷露2018年8月在重庆以诱骗方式将受害人骗至车上,采取威胁手段实施抢劫2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郑某、刘某、雷某等系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刘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郑某、雷某协助刘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刘某伙同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容留组织成员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雷某伙同王某、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院遂根据四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内江市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