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华等十人恶势力团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华相继纠集被告人张某祥、刘某、张某略、薛某硕、陈某胜、高某、甘某民、罗某波、王某良等社会闲散人员、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及获得更多工程项目,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以政府工作人员名义在征地拆迁、清表等工程项目中,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肆意殴打普通百姓,滋扰当地社会治安环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政府形象,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认为朱某某有阻工行为,为给老百姓施压,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略故意殴打朱某某致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华在其承包清表工程与曾某某发生纠纷,伙同被告人刘某故意殴打曾某某致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华为帮曾勇出气,指使被告人高某、陈某胜、王某良在公共场所持刀将周某某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华伙同他人,组织安排被告人张某祥、张某略、薛某硕、罗某波、甘某民等任意毁损罗某某车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胜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被告人吴某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对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内江市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