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做出判决。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富顺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富顺县某地开采条石出售,开采条石4318立方米,价值323850元,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破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9月27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3+4”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自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富顺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三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共谋合伙经营,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必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灭失,破坏了生态环境,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费323850元,对其非法开采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并验收合格,二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四万元。
富顺法院的一审判决体现了依法惩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也注重了对环境资源生态的保护,首次七人合议庭的实践,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有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李莎 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