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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有法规 司法为民保权益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牟玲 饶兰兰 发布时间:2019-12-25 09:52:39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时,原告周某某与其丈夫靳某明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0年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套,2011年靳某明因病过世,临终前已表明将该住房赠与原告及其女儿,但未立遗嘱

  2018年,原告周某某到叙永县房监所办理房屋过户,但该所工作人员告知周某某,该套住房必须由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或有法院判决文书才可办理过户,原告周某某就不明白,房屋是其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为什么丈夫的兄弟姐妹也有一份?于是周某某带着疑惑起诉到叙永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该套住房的所有权由其继承,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认真仔细地了解原告周某某家的实际情况,其丈夫靳某明生前父亲健在,靳某明病逝后,原告与其丈夫出资购买的诉争房屋继承时应分为三份,其中原告周某某一份,其女靳某茂一份,靳父一份。2016年,靳父过世,其继承了靳某明的那部分份额由其子女四人继承,即靳某明、靳某进、靳某学、靳某琴,因靳某明先于靳父过世,其女靳某茂代位继承父亲靳某明应继承的靳父的份额,而靳某琴也先于靳父死亡,其子女曾某1、曾某2、陈某瑞也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靳父的份额,因原告周某某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均在外地工作,无法到房监所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劝解下,原告周某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达成一致意见,由各法定继承人出具书面放弃继承该房屋继承权的声明,因继承人陈某瑞系未成年人,无法让其出具放弃声明,故原告周某某将其应继承的份额折算为现金予以补偿,并让其监护人亲自出具了收条。致此,一场因家庭内部成员继承的纠纷画上了完满的句号,此案的成功化解,不仅保护了原告周某某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家庭成员之间得以继续和睦相处,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

  叙永县人民法院自成立家事审判庭以来,注重以调解为导向,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多措并举,努力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稳定,修复家庭情感创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牟玲 饶兰兰)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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