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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来源:内江市中级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30 08:4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内江法院工作实际,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增补编制我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结合我市实际,凡在内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入册申请。本院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从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2年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

4.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或受托参与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讼业务的协议或法律文书。受聘或受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实务的协议或法律文书。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8.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9.近三年机构及机构执行人员所受与核心业务有关的表彰、荣誉;

10.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11.开户银行及帐号;

12.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工作由内江中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内江中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不接受邮寄报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齐。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在编制、使用过程中,一经查实将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评审范围或者从编入名册中除名。

3、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的中介机构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查,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评定标准,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分别审核,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初审管理人名册。

4、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册后,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入编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

5、公示期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6、审定后的名册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的职责,比照《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确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及注意事项

1.报名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

2.报名地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接受邮寄报名);联系人:夏源;联系电话:(0832)2058090,18884118228。

3.报名材料应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所提交材料须提供原件核实,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注:本公告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均可查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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