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做贼心虚”,没成想被告人何某不仅多次潜入农户家盗窃,被受害人发现后,竟用偷来的农具打伤夫妇二人!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事先预谋盗窃后,于2018年3月携带折叠水果刀、起子等物品去往受害人住宅附近,使用起子撬开受害人附近住宅围墙侧门进入封闭的院落,搜寻未果后来到受害人偏房,盗窃一只母鸡,并在地面上盗取一根 “錾子”。而后,何某再次进入喂养牲畜的偏房盗窃二只母鸡带离现场,存放至附近公路边口袋中。何某以为家中无人,遂第三次潜入住宅准备多偷些值钱的东西,却被户主曾某某、刘某某发现,为了逃跑,何某使用“錾子”对二人实施殴打,并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后曾某某、刘某某夫妇合力将何某制服,并随即报警,民警当场抓获何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曾某某、刘某某家封闭的院落盗窃财物,因被发现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二名被害人轻伤,已转化为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封闭院落盗窃财物,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被告人已在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故一审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何某的犯罪及量刑情节,所作出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故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本案中,罗某在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利器殴打被害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之构成要件,并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档定罪量刑。办案法官温馨提示,在自己住宅内遇到正在盗窃的小偷,先不要慌张,仔细观察小偷的数量,是否携带凶器,如果对方为多人或携带凶器,应避免和其发生冲突,寻找合适的时机及时报警。如果小偷表现出要逃跑的样子,就不要穷追不舍,可以表现出财务可以带走,自己也愿意让他走,以免小偷激怒伤害自己,待小偷离开后到安全的地方报警。(张元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