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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寻衅滋事 隆昌一恶势力团伙一审获刑

来源:隆昌市人民法院 作者:钟艳 发布时间:2019-12-23 16:33:24

据隆昌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鲁某、罗某某、韩某某、谢某某、徐某等五名恶势力团伙主犯六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李某等九名恶势力团伙的从犯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鲁某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79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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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隆昌市高铁站开通以来,往返隆昌市高铁站至泸州市之间的客流量较大,为谋取利益,部分非法运营私家车拉拢其他车辆,抱团经营。 2016年以来,逐步形成以罗某某为负责人,李、胡某某为主要成员的顺达公司;以鲁为负责人,杜某某、李为主要成员的智友汽车公司;以韩某某为负责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为主要成员的祥盛租赁公司;以徐为负责人,蔡某某为主要成员的快步诚信拼车公司;以谢某某为负责人的泸隆专线公司。五家“公司”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外却以“公司”的名义揽客,非法从事往返隆昌市高铁站至泸州市之间的客运运输。截止案发时,五家“公司”共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79万余元。

2016年以来,五家“公司”多次通过拦截、威胁等手段抢夺客源、打击竞争对手,巩固自身在隆昌市高铁站客运市场的非法营运垄断地位。后于2017年1月17日达成书面协议,即隆昌市高铁站至泸州市的客运只能由现有的五家“公司”经营,不允许其他个人或者公司参与,如果有其他车辆要参与该路线经营,必须要加入其中一家“公司”,并按所加入“公司”的要求缴纳高额的门槛费和每月管理费,若发现有五家“公司”外的车辆运营隆昌高铁站至泸州的客运,由发现的“公司”或者五家“公司”共同出面采用拦截、威胁、约谈等手段,迫使驾驶员交钱加入其中一家“公司”或者不准其运营本线路的客运,并统一车费价格为每位50元。

五家“公司”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建立了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送车辆图片进行甄别,并由先发现非五家“公司”车辆的人员负责纠集、安排相关人员对车辆进行拦截。该团伙多次有预谋、有组织的在隆昌市高铁站采用拦车追逐、威胁辱骂、恐吓滋扰的方式对非五家公司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进行驱赶,长期在城市公共交通场所逞强耍横,多次采取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形成了以被告人鲁、罗某某、谢某某、韩某某、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李、蔡某某、杜某某、李、关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隆昌市高铁站的客运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

法院认为,鲁14名被告人既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成立所谓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发放名片、招揽顾客,组织人员、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且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间长、规模大,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均达数十万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其非法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鲁、罗某某、谢某某、韩某某、徐等人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书面签订协议,形成非法利益同盟,将隆昌市高铁站作为其势力范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排除异己、欺行霸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城市公共交通场所逞强耍横,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鲁、罗某某、谢某某、韩某某、徐为主,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李、蔡某某、杜某某、李、关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为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据此,隆昌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钟艳)

责任编辑: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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