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杜某等八名被告人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业禁止;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业禁止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参加了案件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杜某注册成立四川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保等业务,并以此为纽带,笼络纠集田杜某敏、史某川、陈某森、郭某恒、李某平、廖某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诬告陷害、行贿、重大责任事故、敲诈勒索、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违法开梯并收取开梯费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杜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田某敏、史某川、陈某森、郭某恒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平、廖某升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控制利用四川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乐山市电梯行业领域形成重大非法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被告人杜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田某敏、史某川、陈某森、郭某恒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平、廖某升明知而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段某云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被告人所犯各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