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盐边法院到盐边县箐河乡某村巡回开庭审理了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
2019年3月26日14时许,现年78岁的杨某某在自家焚烧垃圾时不慎引发山火,经盐边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检验,过火林地面积为596亩(39.73公顷),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年老、行动不便,又居住在偏远村庄的实际情况,决定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中巡回审理此案。
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擅自野外用火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9.73公顷,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满75周岁且为过失犯罪,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庭后,承办法官耐心的向老人解释判决结果。
法官离开时,老人牢牢握住法官的手哽咽道谢:“因为我的一点过失,让你们跑了好几趟,还为了方便我把庭开在家里,真的太感谢了!”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盐边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既有效增强了审判工作的辐射效应,又让司法为民走进当事人家中,走进当事人心里,让人民群众在实际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刘华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