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甲、陈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在乘坐三轮车时拾到一部金色VIVO手机,并将手机带回陈乙租住房屋内。在被告人陈甲的提议下,被告人陈乙操作手机,解开手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拾得手机微信账户内的6800元以扫二维码方式转到三被告人微信账户中,其中陈甲分得2800元,陈乙分得2000元,温某分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各自自首、退赔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箴言:“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一种良好风尚。一念之差能分善恶,人心叵测必酿大祸,无论在何时何地,无论见何事何物,每个人都应该怀有善良且真诚之心,将不属于自己的贪婪和欲望拒之门外,时刻遵守法制、坚守道德,天下没有不劳而获,也没有侥幸逃脱。若起了罪恶之心,等待了将是法律的审判。切莫因为一时快感而毁掉终生。(殷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