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四川屏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江某某把从他处获得的一支旧火药枪、一支射钉枪改造的枪支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6月4日经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枪支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无文化,不懂法,将家中旧枪支改造“打鸟”,在被村民举报后能认识到构成犯罪,并如实供述犯罪,认罪认罚,作出前述判决。(曹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