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碰——7月31日,随着一声清脆有力法槌响起,被告人宿某终因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5年11月16日, 丹棱法院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被告宿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下称邮储丹棱支行)借款本金75963.80及利息;宿某与胡某某、石某某负有偿还共计151927.63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邮储丹棱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丹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宿某未履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宿某在2018年通过政府征地拆迁获得住房安置分配。此后,宿某陆续将三套住房出售,售房款1311000元私自转移,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宿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判决被告人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来,丹棱法院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关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为工作抓手,强化政法部门联动机制,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实现。(刘佳 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