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邹某(男)与被告姜某(女)于2017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而位于浙江宁波的一套80平米左右的住房归男方所有,由长女继承。房贷还清后,女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男方还清了贷款,要求女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女方以该房由长女继承为由不予协助,无奈之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到了法庭。
法官了解案情后,向被告明理释法,但被告始终认定该房是由长女继承,若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随即会将该房卖掉,那长女的继承权就会受到侵害,若过户也得过户给长女,且离婚时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协议。在几次做工作后,被告仍然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法庭在认真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浙江宁波的住房归男方所有。该住房由长女继承。男方房贷还清后,男方告知女方的情况下,女方须在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该住房的相关过户手续……”,根据该协议内容,现该房屋已符合过户条件,被告理应按照协议内容,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于被告辩称的该房屋由其长女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该案继承尚未开始,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牟玲 罗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