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对齐某某等21人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0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
“酒霸”非法控制啤酒市场
2000年以来,绰号“东哥”的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等人负责KTV看场收取相关人员保护费、售卖K粉、放水收账等,网罗周某某帮助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网罗其同学曾某某为其管理工地,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在催收债务过程中,齐某某安排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找到齐某某共谋在仁寿县经营某品牌啤酒,后三人依靠齐某某的社会势力,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取得了该品牌啤酒在仁寿县的一级代理权,成立仁寿县三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三和公司”),齐某某占股一半以上。
自此,逐步形成以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控制仁寿啤酒市场,齐某某先后网罗被告人黄某、谭某、李某等人为其效力,暴力开拓酒水市场,打砸“飞货”(跨区域销售)到仁寿的外地商家以及本地酒水经营者、超市、饭店等终端商,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2011年6月,因仁寿县某火锅店未销售该品牌啤酒,齐某某安排黄某找其负责人魏某谈判未果后。齐某某亲自与魏某谈判,并先后安排人对其威胁,魏某迫于压力,同意签订该品牌啤酒专销合同。
2015年5月,因仁寿县某鸭肠王自助火锅店未销售该品牌啤酒,三和公司多次谈判未果,何某某将此事告知齐某某,齐某某安排李某处理,后李某安排人到该店滋事。同年5月27日,李某安排人到该店以喝了酒肚子痛为由再次滋事,迫使该店签订了该品牌啤酒专销合同。
2016年7月21日晚,齐某某、李某、何某某、曾某某在某烧烤店吃夜宵,齐某某以兰某某负责的区域出现另一品牌啤酒为由,安排吕某某殴打了兰某某,兰某某妻子方某某上前与曾建斌理论过程中,曾某某使用啤酒瓶击中方某某头部,兰某某夫妻二人受伤住院……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仁寿县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造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成都永丰市场、仁寿县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崇尚暴力 作恶多端
该犯罪组织人员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纪律严明。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王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周某某、曾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杜坤等人为其他参加者。
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刀具,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为实施犯罪提供保障。齐远东对组织成员采取软硬兼施的管理手段,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必须称呼’东哥’”、“组织成员要绝对忠诚不能背叛”、“小弟出了事,大哥帮忙摆平”等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并通过殴打不遵守组织规约、纪律的成员、开除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奖励为组织利益作出贡献的成员、为坐牢家属提供生活费等方式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除了实施行业垄断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011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齐某某、吕某某等人到成都市某酒吧喝酒,因齐某某认为酒吧经理唐某陪其他人喝酒未给自己面子,使用啤酒瓶击打唐某头部。2011年5月24日,唐某发现齐某某,随即报警,次日,齐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七日。出来后,齐某某等人再次到酒吧对唐某进行殴打。
2011年3月25日,因怀疑被害人蒋某打假牌,齐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
2012年左右,齐某某等人在成都市一酒吧喝酒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因刘某劝阻,齐远东安排黄勇对其进行殴打。2014年左右,齐某某等人再次遇见刘某,以敬酒为由再次对其进行殴打。
2012年下半年,齐某某、李某等人在广汉与他人发生矛盾,因刘某某上前劝阻,齐某某安排李某对其进行了殴打。后刘某某不服气,齐某某再次安排李某、黄某等人到其入住的宾馆殴打刘某某。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仁寿县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系列犯罪活动敛财“以商养黑”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依托三和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从2000年开始,齐某某先后实施售卖K粉、帮助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高利放贷等非法敛财行为。三和公司成立后,从2010年成立之初的亏损,发展至2018年年纯利润达834.5万余元,使得该组织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该组织又利用在三和公司积累的资金扩大高利放贷规模,使其组织经济实力、社会威名更加壮大。
为了进一步扩充经济实力、维护组织利益,齐某某等人以暴力为后盾,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同时“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经费、赔偿费用;组织成员聚会、娱乐;为组织成员租房、发放工资、奖金、购置车辆;为坐牢的组织成员家属提供生活费;让组织成员一起高利放贷、入股公司;年会派发红包等。
该犯罪组织为扩大组织影响,攫取非法利益,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齐某某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何某某、齐某某等人属于积极参加者,杜某等人属于其他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仁寿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