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法官作为叙永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的庭长,一直以来,他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化解各种土地、林地等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丰富的审判经验来源于不断的进入基层,去到现场,这是他普通的一天......
炎炎夏日亲临现场,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上午10:00,在营山镇金沙村二社,了解原告林某芹诉被告林某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事实。原告诉称: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被告位于原告房屋旁至叙永方向50米的林地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排除自家房屋危险,将林地铲平,被告多次阻挡,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被告辩称:土地转让协议转让的地点是以公路延长线为起点往叙永方向50米,而原告房屋到这条线的距离并没有转让给原告。为了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场让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协议所载内容。当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理解有分歧时,请来当年协议执笔人现场指认。
听取双方意见,聚焦案件争议。中午12:00,在营山镇营山村六社,处理文某、苏某夫妇诉叙永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叙永县摩尼镇营山村村民委会等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占用原告林地来拓宽乡村道路,且未获得相应林地林木补偿款。被告辩称:拓宽修路之前社长已经挨家挨户通知过,且获原告同意。拓宽道路目的是为集体利益,其他被占用的农户也没有林地林木补偿款。杨法官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概括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
峰回路转见龚山,林地争议释法条。下午15:00,在摩尼镇龚山村四社,处理龚某诉韦某等四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案。原告诉称:争议地点小名叫“长洼”,被告不应阻止自己对林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有林权证为证。被告辩称:争议地点小名叫“吴家坟”,该林地不属于原告,原告无权管理该林地,有林权证为证。原被告双方到场后,一起指认争议林地位置,双方争议僵持不下,情绪激动,互相争吵,杨法官积极调和双方矛盾,让双方冷静。杨法官询问当地老生产队队长、向长者们了解争议地点地名,向双方当事人解释阐明林地权属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杨法官常说,对于农村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纠纷问题,只有不断地走进现场,查看争议土地、听听群众的声音,眼睛会给我们最直观的感受,耳朵会让我们洞见真实,让我们无限地还原真实、接近真实,才能在法槌落下时做出最公正的判断。(杨军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