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信用卡合同纠纷案件时,了解到被告邵某某于2011年在原告叙永某银行处办理信用卡,随后六年时间持该卡消费近4万元,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随即联系被告,但始终联系不上,原告无奈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法院了解案情后,通过一系列寻找,得知被告因其它案件已被关押在某监狱。在与某监狱取得联系后,随即对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承办法官如约到某监狱现场开庭。
开庭当日,因疫情原因,整个庭审在某监狱狱侦科的办公室通过电话视频进行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详细地向被告了解事情经过,对其法理并释,被告对办理持卡及消费的行为予以认可,当庭表示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
至此,一场因过度持卡消费的纠纷并未因疫情的影响而止步不前。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叙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始终以谨慎、认真的态度对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不管身在何处,都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牟玲 麻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