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罗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全额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86356.7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虽被交管部门认定其无责,但其在本次事故中明显存有过错,故判决其自行担责30%。
2020年1月13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同罗某等人共同饮酒后,胡某驾驶摩托车搭乘罗某侧翻于公路坎下,致车辆受损及驾驶人胡某、乘车人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8天,产生医疗费109798.46元。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责任。罗某的伤残经评定为壹级伤残。罗某为此提出前述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搭乘罗某,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但罗某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胡某与其共同饮酒,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然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而乘坐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因此,罗某明显存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此,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酌情确定由罗某承担30%的责任,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彬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