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与被告淡某、付某均系同村村民。原告祝某家庭于1999年承包土地约1亩,于2003年占用该土地一部分修建住房,余下部分继续耕种并形成田坎,之后原告及家人外出务工,将房屋和田地托人照管。被告淡某、付某家住房位于原告住房后,房屋右侧有硬化便道通行。2017年农历八月前后,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及村、社同意下,占用原告家庭承包的位于原告住房旁的土地,修建了宽约一米从二被告房屋左侧通往村公路的硬化便道。原告发现后向村、社反映并要求解决,村、社干部多次就原、被告间修建便道纠纷进行了协调,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淡某、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占用原告祝某承包土地修路的行为以及被告淡某、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祝某承包土地修建的硬化便道予以清除。
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要求被执行人付某、淡某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拒不履行。随后,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所在村社,从村干部那里详细了解了修路的具体情况,也联合村社干部、周边亲友共同对被执行人付某、淡某做思想工作,但是被执行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占用申请人的土地,拒绝恢复道路原状。由于被执行人始终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祝某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被执行人淡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包括执行中产生的费用将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淡某采取拘留措施。在叙永县人民法院多项强制措施的执行下,被执行人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现今仍然有部分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逃避履行就能逃避责任,但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叙永县人民法院因案制宜,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通过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履行,进一步压缩了“老赖”们的生存空间,也给心存侥幸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殷帆)